業主回訪制度
1、為確保業主利益,規范服務程序,提高服務標準,特制定如下制度:
1.1 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咨詢應做好記錄,并予以答復。
1.2 對業主的誤解,物業管理員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。
1.3 物管經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小區業主進行回訪。
1.4 回訪時,虛心聽取意見,誠懇接受批評,采納合理化建議,做好回訪記錄。
1.5 回訪中,對業主的詢問,意見,不能當即答復的,應告知預約時間答復。
1.6 回訪后遇到的重大問題,應上報例會討論,找出解決方案,做到件件有落實,事事 有回音。
1.7 對業主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,有物業公司進行登記,并以“工程聯系單”的方式, 一式三份,物業公司存一份,交工程部一份,交客服中心一份,由工程部聯系施工單位進行 維修并承諾修復時限,反饋給物業公司,由物業公司負責向客戶解釋。有客戶服務部督促 工程部在規定的時間內維修完,并讓業主進行驗收。
1.8 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在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問題,應承諾解決的辦法和時限,并做 好記錄,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回復。
1.9 對已解決的問題按性質及需要在不超過三日或一周內回訪業主,征求意見。
1.10 對回訪情況要做好完整的記錄,且須由業主簽字為證。
2、回訪時間及形式
2.1 物管經理/主任每年登門回訪 2-5 次,了解情況,解決問題、溝通關系。
2.2小區物管員工按區域范圍分工,每季回訪一次。
2.3 利用節日慶;顒、社區文化活動、公關活動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戶反映。
2.4 有針對性地對住戶(業主)作專題調查,聽取意見。
2.5 小區設投訴信箱,投訴電話,由專人接受,交物管經理/主任及時處理。
2.6 做好回訪登記。
3、投訴事件的回訪:
3.1 重大投訴由物管經理組織進行,一般投訴由物管員進行處理;
3.2 回訪率應該達到 100; 3、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日內進行。
4、 維修工程的回訪:
4.1 由小區物管員進行;
4.2 回訪率應該達到 50;
4.3 應在維修完成以后的一個月后兩個月以內進行。
5、業主報修的回訪:
5.1 由物管管理員進行;
5.2 回訪率應該達到 50;
5.3 應在維修完成以后的三天以內進行。 回訪人員領取《回訪記錄表》 ,通過與住戶面談、現場查看的方式進行回訪,回訪的內 容包括質量評價、服務效果的評價、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、缺點和不足的評價、住戶意見的 征集,將回訪的內容簡明扼要地紀錄在《回訪記錄表》上,并請住戶簽名確認。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的結果進行統計和分析,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、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 次以上、同一種維修三次以上的現象,寫成統計分析。
6、 記錄
6.1 《服務投訴回訪處理登記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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